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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的生效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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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及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另外,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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