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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684期 “官宣”解约,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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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解约,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解除合同应该按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实务中,当事人以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直播等方式“官宣”解约声明,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情 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开机前,因乙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投资款,且经甲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2023年4月5日,甲在其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出《声明》,载明因乙怠于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自《声明》发出之日解除。乙即日起丧失该剧联合出品方身份,不得以该剧联合出品方名义融资等。 甲发布《声明》后,乙无任何回应。后因甲存在违约行为,乙诉请甲承担违约金责任。甲抗辩称2023年4月5日其以公告《声明》的方式“官宣”解约,并提起反诉,诉请确认双方合同自当日解除。 问题 甲以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的方式宣布解约,能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评析 乙怠于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文假定乙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法定解除事由已经产生,甲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因此,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应该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通知应该向相对方送达,通常情形下,该相对方应仅限于合同当事人。解除通知应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产生解除的效力。概言之,解除通知产生解除的效力应至少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约通知;解约通知有效到达另一方当事人。 甲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声明》,尽管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通知的发出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而且,无法准确到达乙处,不符合有效通知的要件,该“官宣”行为不具解除通知的性质,无法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具体分析,首先,甲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解约《声明》,该《声明》能否被乙知悉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约通知通常以书面形式向其住所地邮寄送达,或者按合同约定的邮箱送达。前述送达方式可确保当事人收到解约通知。在微博或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解约通知,相对方无法有效接收解约信息。 其次,解约通知到达相对方后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除非相对方同意,否则一般不得撤销。以邮寄为例,若解约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到达相对方后解除一方即无法控制,不能撤回或撤销。但以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形式发布解约通知,解除的一方可随意删除或变更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也无法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第三,当事人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相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如前所述,相对方能否知悉或者何时知悉微博或公众号中发布的解约信息具有不确定性,相对方无法及时行使异议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了解相对方是否认可合同解除的意见,双方均无法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合同效力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且,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发出通知后即停止履行合同,其认为相对方已受领通知,未予回应视为认可通知的效力,事实上相对方对解除通知并不知情。该种情形下,一方擅自停止履行合同反而成为违约方,会承担违约责任,对该方当事人也无益。 参考判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6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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