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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权利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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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证明的效力又称资格授予的效力,这种效力表现为形式的资格证明力。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时,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的规定,每个持票人只需以背书行为发生的连续性,就可以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当然,这还是形式上的效力,如果持票人是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不能享受票据权利。对于持票人并非真正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应该是票据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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