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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的过渡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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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规则及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认定规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调整后最晚的出资日期为2032年6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若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在90日内调整。 征求意见稿将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纳入是否属于明显异常的研判范围,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若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公司6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对于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不必调整出资期限,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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