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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烁案说民法典第26期】大数据杀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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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烁案说民法典第26期】大数据杀熟,怎么办?(胡女士诉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胡女士一直都通过携程APP来预订机票、酒店,是平台上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 2020年7月,胡女士通过携程APP订购了舟山希尔顿酒店的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然而,离开酒店时,胡女士偶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胡女士与携程沟通,携程以其系平台方,并非涉案订单的合同相对方等为由,仅退还了部分差价。 胡女士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 (1)退一赔三; (2)并要求携程APP为其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以避免被告采集其个人信息,掌握原告数据。 二、焦点1:退一赔三 1.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携程APP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值有如实报告义务,其未如实报告。携程向胡女士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却无价格监管措施,向胡女士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而且,携程在处理原告投诉时告知原告无法退全部差价的理由,经调查也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故认定被告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欺骗行为,支持原告退一赔三。 2.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投诉后携程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77.48元, 三、焦点2:个人信息收集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第2款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第3款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自动化决策,就是在没有任何人工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系统来作出相应的决策。 2.裁判理由 新下载携程APP后,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携程“服务协议”、“隐私政策”方能使用,如不同意,将直接退出携程APP,是以拒绝提供服务形成对用户的强制。 而且,携程APP的“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均要求用户特别授权携程及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共享用户的注册信息、交易、支付数据,并允许携程及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对用户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且对分析结果进一步商业利用。 携程APP的“隐私政策”还要求用户授权携程自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日志信息、设备信息、软件信息、位置信息,要求用户许可其使用用户信息进行营销活动、形成个性化推荐,同时要求用户同意携程将用户的订单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形成用户画像,以便携程能够了解用户偏好。 (用户画像:利用个人信息来评估与自然人有关的特定方面,特别是针对与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兴趣、行为习惯、位置或行踪信息相关的分析和预测。) 上述信息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属于非必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其中用户信息分享给被告可随意界定的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进行进一步商业利用更是既无必要性,又无限加重用户个人信息使用风险。 3.法院判决 胡女士因之不同意携程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合乎情理,应予支持。 且被告应在其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者为原告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修订版本需经法院审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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